(2017)豫1702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耀东与被执行人韩春广、耿一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耀东,韩春广,耿一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耀东,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老君庙乡。被执行人韩春广,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被执行人耿一郎,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金铺镇。申请执行人罗耀东与被执行人韩春广、耿一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2015)驿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韩春广赔偿申请人罗耀东8657.535元、耿一郎赔偿申请人罗耀东8657.535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一郎已履行全部义务。查封被执行人韩春广的汽车一辆,但韩春广及其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到位。经查被执行人韩春广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