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富希、潘勇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富希,潘勇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富希,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勇钊,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梁富希因与被上诉人潘勇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富希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阳江江城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