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昌黎县龙家店镇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昌黎县龙家店镇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民初2669号原告李长江,男,54岁,1962年7月30日,汉族,地址:昌黎县,被告昌黎县龙家店镇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南各庄村,联系方式:1523352****法定代表人王景来。被告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205国道北侧,联系方式:0335230****法定代表人赵小飞。李长江诉昌黎县龙家店镇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赵向利(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长江诉称。被告昌黎县龙家店镇南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绍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