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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孟召江与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江,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108号原告:孟召江,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宁津县。被告: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之明,公司经理。原告孟召江与被告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孟召江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召江撤回对被告宁津县明远辣椒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孟召江承担。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