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0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本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047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本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404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6民初24047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于2017年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补正为“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赫连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