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梦寻与李庭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寻,李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李梦寻,男,1974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李庭鹏,男,1970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梦寻与被执行人李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81民初2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晨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