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王茂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王茂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0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6142C。负责人:任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霞,女,该支行员工。被告:王茂学,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王茂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小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