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忠信韩伟王鑫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信,王鑫瑞,韩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721号原告王忠信,男,汉族,1954年10月02日生,现住青冈县柞岗乡爱民村四屯,身份证号:×××。被告王鑫瑞,男,汉族,1990年03月05日生,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富强街四委**组,身份证号:×××。被告韩伟,男,汉族,1981年06月12日生,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东化村五屯,身份证号:×××。原告王忠信与被告王鑫瑞、韩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忠信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王忠信负担。审判员 田志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