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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忠信韩伟王鑫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信,王鑫瑞,韩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721号原告王忠信,男,汉族,1954年10月02日生,现住青冈县柞岗乡爱民村四屯,身份证号:×××。被告王鑫瑞,男,汉族,1990年03月05日生,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富强街四委**组,身份证号:×××。被告韩伟,男,汉族,1981年06月12日生,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东化村五屯,身份证号:×××。原告王忠信与被告王鑫瑞、韩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忠信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王忠信负担。审判员  田志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