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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陈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陈达,戚孟波,卢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3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街道开发大道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330282058074620003代表人:余万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达,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戚孟波,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卢建权,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陈达、戚孟波、卢建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异议。审 判 长 莫  建  江人民陪审员 王  周  琦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懿翎(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