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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曾德云与周富林、姜湘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云,周富林,姜湘华,杭州富阳玛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878号原告:曾德云,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委托代理人:汪星星,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富林,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姜湘华,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杭州富阳玛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汪其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浦街84号。负责人:王臻,总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403-409室。负责人:朱勇。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曾德云起诉被告周富林、姜湘华、杭州富阳玛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曾德云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