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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龙芳与焦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73-2号申请执行人王龙芳,女,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焦政,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王龙芳与被执行人焦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焦政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龙芳经济损失27000.00元,案件受理费890.00元。因被执行人焦政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龙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焦政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龙芳各项经济损失27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龙芳已领取)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申请执行人王龙芳予以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款、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