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经会、林春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经会,林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郑经会,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灵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春荣,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郑经会与林春荣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多次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