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狮皇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李云、刘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狮皇不锈钢有限公司,李云,刘水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42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狮皇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健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麦颢骞,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云,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刘水龙,住址同上。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昭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水龙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两被告承担全部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至8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李云销售不锈钢管。截至2014年8月25日止,被告李云累计欠原告货款99829.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云拒不支付货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云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刘水龙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2.委托指定收货人授权协议书(原件)。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05执2069号执行裁定书(均为原件)。4.《“狮皇‘万鸿福’”品牌经销权代理协议》(复印件)。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确认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25日,原告以李云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案号:(2016)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98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云向原告支付货款99829.9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8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云对原告所负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由于被告刘水龙没���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李云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被告李云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被告刘水龙依法应对被告李云在(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98号案中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水龙对被告李云在(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水龙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