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111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抚州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廖志华,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邱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