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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定军与王容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军,王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定军,女,生于1959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王容亮,男,生于1973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定军与被执行人王容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