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清湜、吴开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湜,吴开饶,吴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湜,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开饶,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吴彩霞,女,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开饶、吴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开饶、吴彩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密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