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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颜万林申请执行吴兴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万林,吴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颜万林。被执行人:吴兴菊。本院在执行颜万林与吴兴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尚未受偿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