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密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杰,王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刑初271号自诉人黄玉杰,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于郸城县,汉族,农民,住郸城县。被告人王密,女,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于郸城县,住郸城县。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黄玉杰以被告人王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黄玉杰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人王密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已于2017年5月2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已实现执行结案,自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玉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良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