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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发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发大,宋晓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艳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长亮,男,再审申请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发大,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湛江市赤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晓明,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湛江市赤坎区。再审申请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莫发大、宋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虹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具体如下:1.按照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莫发大、宋晓明请求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2.《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10条约定,因政府部门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卖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由于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出让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号(原赤坎区新江路62号)土地使用权给富虹公司前并没有注销该土地上原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至今还未完成注销手续,导致富虹公司建造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故此,富虹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给莫发大、宋晓明不负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土建施工单位消极怠工、屡屡违约,竣工资料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不配合竣工验收,并非富虹公司主观原因造成。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富虹公司申请再审意见,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富虹公司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富虹公司与莫发大、宋晓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该合同约定富虹公司应于2013年6月22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于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根据富虹公司提交的《关于赤坎区新江路62号45幢房屋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函》反映,富虹公司向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办理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号(原赤坎区新江路62号)富虹上游城商住小区5、6、7、8号楼初始登记的时间是2016年5月5日,该时间远超出合同约定的申请办证备案的时间;同时,富虹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内积极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事宜,因此富虹公司主张是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富虹公司认为是因土建施工单位消极怠工的原因导致迟延办理房产证的意见,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富虹公司与土建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富虹公司主张因第三人的原因可免除其逾期办证责任的依据不足。因此,原审判决富虹公司应为莫发大、宋晓明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富虹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对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富虹公司在再审中提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诉讼时效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富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张艮开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时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