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华与韩青华、段文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韩青华,段文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1民初257号原告:杨华,女,汉族,工人。被告:韩青华,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段文道,男,工人。原告杨华与被告韩青华、段文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华、被告韩青华、段文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60000.00元,并支付2017年2月21日前的利息152290.00元,本息共计121229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自2013年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7年2月21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本金1060000.00元、利息152290.00元,均有借据。被告韩青华、段文道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数额无异议,对原告计算利息方法无异议,同意偿还,现在没有钱,待打工挣钱还账。经审理查明:被告韩青华、段文道自2015至2016年,多次以种植土地偿还贷款、购买土地、孩子上学等名义从原告杨华处借款,共计借款1060000.00元。借款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18日,二被告借原告杨华200000.00元,利息1.5分,用期一年;2016年2月27日,二被告及段尊华借原告杨华300000.00元(段尊华系二被告儿子),利息1.5分;2016年2月27日,二被告及段尊华借原告杨华现金150000.00元,月利息1.5分;2016年3月16日,二被告借原告杨华现金500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2016年4月5日,罗洪江和谢兆芬借原告杨华240000.00元,月利1.5分,2016年12月底还清,担保人韩青华、段文道。二被告承认该笔借款,同意偿还;2016年4月24日,二被告借原告杨华30000.00元,月利1.5分;2016年5月27日,二被告借原告杨华现金25000.00元,利息3分,原告杨华自愿放弃利息;2016年5月27日,二被告借原告杨华现金25000.00元,利息2分,原告杨华自愿放弃利息;2016年5月28日,二被告借原告杨华现金40000.00元,月利息1.5分。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利息约定超过月利息1.5分,按1.5分计算,每笔欠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日,并自愿放弃两笔借款共计50000.00元的利息,利息共计152290.00元。上述借款有借条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6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计算的利息1522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青华、段文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华借款本金1060000.00元,利息152290.00元,共计1212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0.00元,减半收取7855.00元,由被告韩青华、段文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张文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