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章国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章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利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地址新余市北湖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彬才。被执行人章国安,男,39岁,1976年12月9日出生,证件号码。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2-18,(2016)赣0502民初3048号,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章国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章国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国安所有的在2105457401202481129存款664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宝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启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