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443号罪犯赵明,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宁乡县。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十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7年5月8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赵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74分,其中获特殊奖励分4.5分,如:监舍夜间轮流值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赵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富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