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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祺文、王荣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祺文,王荣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申祺文,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王荣萱,女,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全州县。申祺文与王荣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33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荣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荣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祺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荣萱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祺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