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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段治洲与秦明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治洲,秦明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291号原告段治洲,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段佐德,男,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荥经县,系段治洲之父。被告秦明龙,男,38岁左右,汉族,住荥经县。原告段治洲与被告秦明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送达,因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荥经县×乡居住,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其他联系方式也无法送达。故向原告释明只有公告送达,并需交纳公告费用,但在指定期限内,原告段治洲拒不交纳公告费用。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治洲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毅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