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301蔡万元与张永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万元,张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蔡万元,住徐州市睢宁县。被执行人:张永才,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万元与被执行人张永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