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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照忠与杨照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照忠,杨照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343号原告:杨照忠,男,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照共,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杨照忠与被告杨照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照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