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3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占军与刘春君、王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保16号刘占军、刘春君、王万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军与被执行人刘春君、王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川0823民初830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刘春君、王万兵共同共有的位于剑阁县普安镇鹤鸣路兴和山水人家屋一套,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春君、王万兵共同共有位于剑阁县普安镇鹤鸣路兴和山水人家5栋3-502房屋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刘占军申请执行的(2017)川0823民初8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