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阳兵与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阳兵,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64号原告:孙阳兵,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郑晓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贻,该公司员工。原告孙阳兵诉被告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孙阳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阳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阳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阳兵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