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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有兰、张友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有兰,张友飞,张友芹,张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兰,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飞,女,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芹,女,1961年3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长松,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77294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男,1989年10月25日生,白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博,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828179。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3081610110201。上诉人张有兰、张友飞、张友芹与被上诉人张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张有兰、张友飞、张友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蒙彩红审判员  王大权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