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毕中祥与毕保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中祥,毕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毕中祥,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毕保柱,男,1963年2月1日出生,宜良县人。申请人毕中祥与被执行人毕保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41.06元,原执行案号(2015)宜执字第159号。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毕保柱自动履行了3941.06元执行款。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毕中祥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古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