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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毕中祥与毕保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中祥,毕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毕中祥,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毕保柱,男,1963年2月1日出生,宜良县人。申请人毕中祥与被执行人毕保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941.06元,原执行案号(2015)宜执字第159号。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毕保柱自动履行了3941.06元执行款。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毕中祥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古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