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成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391号移送机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成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成进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564166.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新洲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