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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正泰电器真空镀膜厂、德清琦楷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正泰电器真空镀膜厂,德清琦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正泰电器真空镀膜厂(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强力。被执行人德清琦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华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正泰电器真空镀膜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德清琦楷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清琦楷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1215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