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美姣、毛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美姣,毛爱华,毛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曾美姣,女,汉族,住广西来宾市。被执行人毛���华,女,汉族,住广西来宾市,被执行人毛鲜艳,女,汉族,住广西来宾市,曾美姣与毛爱华、毛鲜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爱华、毛鲜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美姣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毛爱华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小平阳支行开设的账户21×××38中的存款人民币1812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车辆、房产、国土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毛爱华、毛鲜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美姣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毛爱华、毛鲜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美姣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