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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有福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有福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50号罪犯王有福,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永春县人,捕前经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有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清)。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王有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王有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有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获考核积分2060分,3次表扬。罪犯王有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司法局审前评估意见认为罪犯王有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王有福的父亲王振连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收入,愿意作为罪犯王有福假释期间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永春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有福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有福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有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