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与谢某、陈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谢某,陈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492号之一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良龙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9010468—5。法定代表人:甘艳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杰,系公司员工。被告:谢某,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陈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陈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卢健云人民陪审员 岑锡良人民陪审员 龚安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义钦书 记 员 伍丽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