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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与谢某、陈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谢某,陈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492号之一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良西镇良西圩良龙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9010468—5。法定代表人:甘艳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杰,系公司员工。被告:谢某,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陈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陈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卢健云人民陪审员  岑锡良人民陪审员  龚安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义钦书 记 员  伍丽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