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灵璧县虞姬乡虞姬山庄农机专业合作社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国土资源局,灵璧县虞姬乡虞姬山庄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信用代码113413230032015883。法定代表人:彭嘉庆,局长。被执行人:灵璧县虞姬乡虞姬山庄农机专业合作社,地址灵璧县虞姬乡后桥村虞姬山庄。法定代表人:朱立飞。申请执行人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灵璧县虞姬乡虞姬山庄农机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323行审8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学林审判员 韩永金审判员 尤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