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学会、顾秀香、赵洪生、赵迪与许涛、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会,顾秀香,赵洪生,赵迪,许涛,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会,男,194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顾秀香,女,194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赵洪生,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赵迪,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学会,男,194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许涛,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66年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会、顾秀香、赵洪生、赵迪与被执行人许涛、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1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250元。被执行人自2009年5月18日起陆续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17750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计算还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920.31元未主动履行,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张海燕的银行存款账户中扣划22920.3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5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东四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