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明与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33号王明与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文斌在履行本金义务后,对剩余利息暂无能力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王明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花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