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民终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志平、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平,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2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平,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一,潍坊寒亭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深圳路鲁威阳光花园2号楼东单元1楼西户。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武,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以南、友谊路以东,南平旺村中。负责人:杨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以南、友谊路以东,南平旺村中。法定代表人:金康,总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平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志平所施工的涉案工程1、2、3、4、5、6号楼的劳务款,其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在潍坊市寒亭区清欠办的主持下已经确认劳务款总价为4430000元且已付清。现王志平又主张尚有1470000元未付,并在二审时提交威海兵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款证明。关于王志平的涉案工程款是否已经付清,需要进一步查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志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贾元胜审判员  张振显审判员  冯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