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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天津日升昌兴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天津日升昌兴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嘉禾天泰科技有限公司,韩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负责人:李金堂,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日升昌兴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韩红旗,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嘉禾天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旺,总经理。被执行人:韩红旗,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日升昌兴和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嘉禾天泰科技有限公司、韩红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二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