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琰龙与徐爱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琰龙,徐爱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235号原告:肖琰龙,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英,女,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琰龙诉被告徐爱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琰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琰龙负担。审判员 吴永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