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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琰龙与徐爱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琰龙,徐爱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235号原告:肖琰龙,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英,女,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琰龙诉被告徐爱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琰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琰龙负担。审判员  吴永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