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红与滁州市琅琊越来越美牛排馆二店、苏果超市(滁州)有限公司金光大道华润苏果购物广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红,滁州市琅琊越来越美牛排馆二店,苏果超市(滁州)有限公司金光大道华润苏果购物广场,滁州华凯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27号原告:江红,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银花东区。被告:滁州市琅琊越来越美牛排馆二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金光大道16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N1YG36W。经营者:赵威,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苏果超市(滁州)有限公司金光大道华润苏果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2289-2。负责人:马嘉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该公司物业安全部经理。被告:滁州华凯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169号金光大道广场169-7F-A座,组织机构代码39753051-9。法定代表人:朱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大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红与被告滁州市琅琊越来越美牛排馆二店、苏果超市(滁州)有限公司金光大道华润苏果购物广场、滁州华凯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红负担。审 判 长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玉芳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