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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颜某某甲申请执行颜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某甲,颜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58号申请执行人:颜某某甲。被执行人:颜某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颜某某甲申请执行颜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某某乙应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偿还原告颜某某甲借款本金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82元的义务,共计:4604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有关义务,现被执行人有疾病在身,同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同时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亲属关系,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颜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颜某某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金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