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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刚照日格与斯日古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照日格,斯日古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刚照日格,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被执行人斯日古楞,男,现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申请执行人刚照日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斯日古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29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斯日古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斯日古楞在正蓝旗享有定期收入,现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斯日古楞的工资账户中按月扣留偿还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年6月开始,从被执行人斯日古楞的工资中每月扣留人民币伍仟元整(2000.00元),共计扣留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壹拾柒元整(19617.00元),扣完为止。扣留款项为:赔偿款19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18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南   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