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汉明与李中友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汉明,李中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7号申请人:潘汉明,男性,1960年8月22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李中友,男性,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潘汉明与李中友民间借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中友与申请人潘汉明达成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