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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万红照、高清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万红照,高清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冀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97号原告:王爱民,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冀州区人,住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红照,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冀州市。被告:高清立,女,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冀州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锋,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冀州支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原告王爱民与被告高清立、万红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爱民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爱民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正人民陪审员  马迎君人民陪审员  谢星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晨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