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学岭、叶希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谭学岭,叶希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581号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南环西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07878648-8。法定代表人:殷铁刚,董事长,男,1968年生,住青县。被告:谭学岭,女,1970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叶希旺,男,1960年生,汉族,住青县。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学岭、叶希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材料,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与联系方式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通知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5���25日前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但被告到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原告不能提供以上详细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院的裁定,于裁定书送达之日其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