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20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农民。被告韩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