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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20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农民。被告韩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