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俊红和杨新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红,杨新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319号原告徐俊红,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杨新民,男,汉族,1961年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作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的原告徐俊红诉被告杨新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俊红负担。审判员 牟 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彩凤????????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