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4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桥区福全镇信诚村民委员会、绍兴县顺达环境绿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桥区福全镇信诚村民委员会,绍兴县顺达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桥区福全镇信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信诚村,组织机构代码56095368-6。法定代表人:叶伯堂,村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顺达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九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21000051291。法定代表人:杜阿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54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绍兴县顺达环境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信诚村(四化池)上第一、二方块上花木[分界点处已用蓝色油漆标注,并已分成二块区域,第一方块约623棵,第二方块约377棵。详见绍中发评报字(2017)第69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银平 搜索“”